(2015)禹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任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汪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汪海胜,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任伟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汪海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汪海胜银行存款505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