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震国与林晓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黄震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林晓磊(林磊),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黄震国诉被告林晓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德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震国诉称:林晓磊拖欠黄震国运费款17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向黄震国出具借条一张。但此后,在黄震国的多次催要下,林晓磊一直没有还款。黄震国特诉至法院,要求林晓磊支付欠款17000元;林晓磊承担本案诉讼费。林晓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诉请,黄震国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1、黄震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震国的主体资格;证2、林晓磊驾驶证一份,证明林晓磊身份情况;证3、借条一份,证明林晓磊向黄震国借款17000元。经审查,黄震国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3年,黄震国为林晓磊运输安全鞋、安全帽等货物,林晓磊共欠黄震国运费17000元。林晓磊于2014年7月25日向黄震国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人为林磊(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林晓磊不符,黄震国当时并不知情),承诺在2014年11月底付清,到期后,黄震国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晓磊欠黄震国的运费,有其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晓磊在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震国要求林晓磊支付运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震国运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林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