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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