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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傅某某,女,32岁。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被告黄某某,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