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