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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与张宗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张宗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6号原告新疆四运集团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军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吐呼逊·买买提,系该公司客运队副经理。被告张宗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四运集团公司诉被告张宗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四运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