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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玉凤、被申请人周梅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玉凤,周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39号原告施玉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梅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凤诉被告周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玉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周梅珠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房屋一栋予以诉讼保全(查封标的为人民币450000元),并提供由案外人施丽娟购置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2770元。本院认为,登记在被告周梅珠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房屋一栋虽被本院在(2015)岚民保字第38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但查封标的为1400000元,该房尚余部分价值,故原告施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周梅珠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为人民币450000元);二、对由担保人施丽娟购置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套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奇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