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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玉君与胥燕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君,胥燕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杨玉君,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洲,男,汉族。被告胥燕飞,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君诉被告胥燕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玉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玉君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