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4号罪犯马恒,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马恒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4月22日、2010年11月15日、2012年5月8日、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计减刑六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马恒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3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恒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恒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