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立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滥用职权罪,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立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负责人舒代良。上诉人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称,滕建贵、田达春、唐秀富、吴陵和、谭清清、舒相仁、舒福文、舒万贵等人滥用职权、抢夺原咸池坳农贸市场经营用地一案,上诉人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等多份起诉状,但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是否立案拖延不作书面答复,导致吴陵和、舒相仁等长期霸占原咸池坳农贸市场经营用地,侵害了上诉人对市场的经营权及土地管理使用权,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251万元,上诉人因此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却不予受理,显然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立刑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诉人自诉请求的内容系追究法院工作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其指控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其次,上诉人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市管会这一组织未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不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池坳农贸市场承包户事管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