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灯润与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灯润,刘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灯润。委托代理人:孙露波,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波。原告李灯润诉被告刘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灯润于2015年2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灯润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灯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灯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