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雷某,女,生于1965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