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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庆华、乔志记与高海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乔志记,高海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李庆华,居民。原告:乔志记,居民。被告:高海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华、乔志记与被告高海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华、乔志记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乔志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华、乔志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庆华、乔志记负担。审判员  马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新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