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覃文显与马文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文防;覃文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北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覃文显,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马文防,男,成年,住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文显诉被告马文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文显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文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覃文显负担。 审判员 胡盛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楼英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