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冬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02号罪犯陈冬冬,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841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9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20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执字第3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冬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9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9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冬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冬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