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强、许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强,许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百灵。委托代理人贺晓旻。委托代理人薛亮。被告李晓强。被告许懿。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许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晓旻、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强、许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房屋)业主,原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管理公约》以及《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不得封闭房屋朝南景观阳台。两被告入住后封闭了朝南景观阳台。2014年3月,原告向两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予理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擅自封闭朝南景观阳台玻璃和窗框,将房屋朝南景观阳台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晓强、许懿未到庭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业主,原告系该房屋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2007年10月28日,被告在《管理公约》上签字,承诺遵守该公约的一切规定,该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住宅区管理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严禁破坏房屋外貌,保持建筑物外墙的整齐性、观瞻性;1、严禁破墙开窗;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庭院(天井)和外门窗,并不得改变该等部位的原建筑结构状态;……”。2012年1月1日,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该规约第七条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1、在未征得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前,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尤其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2、业主不得在该住宅区的外墙及作为延伸部分的立面或外立面上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篷、花架、金属支框架、旗杆、招牌或其它任何伸出物及装置,严禁破墙开窗及堵塞任何窗户,损坏房屋外貌;(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014年10月,原告向两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两被告拆除擅自封闭房屋朝南景观阳台,予以整改,但两被告未予整改。2015年1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公约》、《管理规约》、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封闭阳台照片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本案中,被告擅自封闭朝南景观阳台,违反了《管理公约》及《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擅自封闭的房屋朝南景观阳台玻璃和窗框,将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行放弃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权利,由此造成原告已经履行举证义务而无法质证的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强、许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安装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朝南景观阳台的玻璃和窗框,将房屋朝南景观阳台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李晓强、许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翠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燕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