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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心连与王艳青、王金贵、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心连,王艳青,王金贵,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张心连,男,1946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艳青,女,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金贵,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贵,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心连与被申请人王艳青、王金贵、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青、王金贵、陵县铭泰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