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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小涛申请执行东方海纳劳动争议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涛,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区劳人仲案字(2014)4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锦联化工有限公司有未支付质保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锦联化工有限公司的未支付质保金收入11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