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胡晋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