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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杨雄、杨晓荣与周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雄,杨晓荣,周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雄,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4日,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杨晓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周洋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9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杨雄、杨晓荣与周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