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杨雄、杨晓荣与周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雄,杨晓荣,周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雄,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4日,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杨晓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周洋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9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杨雄、杨晓荣与周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