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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尚留保与马德军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留保,马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尚留保,男,汉族。被起诉人:马德军,男,回族。2015年2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尚留保与被起诉人马德军刑事自诉案的起诉状,要求马德军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25700元(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尚留保提起刑事自诉一案,因双方打斗过程中,还有其他人参与,具体是谁对起诉人实施伤害的行为,经调取公安卷宗无证据证实,因此,起诉人尚留保起诉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尚留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加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