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号��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柏年,男。被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