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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5号��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柏年,男。被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