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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霍英龙诉被告乌拉盖管理区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英龙,乌拉盖管理区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59号原告霍英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被告乌拉盖管理区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英龙诉被告乌拉盖管理区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英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霍英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