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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仙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女,1962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族,小学肄业,农民。2013年11月30日犯诈骗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42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文盲,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资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因出现新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先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资中县和威远县多次采取谎报姓名、虚构事实等手段,假借为他人介绍女朋友的方式,骗取财物。其中张某某涉及金额52000元、王某某涉及47800元、林某某涉及20800元、赵某某涉及3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带领“彭欣艳”在威远县连界镇一茶楼与朱某相亲,林某某冒充“彭欣艳”的孃嬢,王某某、张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朱某约10000元。二、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带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威远县连界镇一茶楼与龚某相亲,刘某某化名(李某),林某某、张某某冒充“李某”的孃嬢,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龚某某约10000元。三、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带领“张林”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附近与易某某相亲,几天后,王某某、陈某甲、“张林”以结婚为由再次与易某某见面,共骗取易某某1000余元。四、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带领“黄梅”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在威远县连界镇与杨某相亲,骗取杨某10000元。五、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甲带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与蔡某甲相亲,骗取蔡某甲800元。六、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刘某某在威远县连界镇与饶某甲相亲,刘某某化名刘茂,张某某化名张萍,假扮刘茂母亲,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饶某甲15000元。七、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带领“小王”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与金某甲相亲,骗取金某甲1000余元。八、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与饶某乙相亲,张某某化名刘萍,刘某某冒充张某某的表妹,杨某甲(另案处理)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饶某乙约6000元。公诉机关为上诉指控提供了��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是在接到连界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张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资中县和威远县多次采取谎报姓名、虚构事实等手段,假借为他人介绍女朋友的方式,骗取财物。其中张某某参与六次,涉及金额52000元、王某某参与7次,涉及47800元、林某某参与3次,涉及20800元、赵某某参与3次,涉及3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带领“彭欣艳”在威远县连界镇一茶楼与朱某相亲,林某某冒充“彭欣艳”的孃嬢,王某某、张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朱某的家人按照女方的要求给了见面礼。尔后,至朱某位于资中县双龙镇书台村10社6号的家中,按照风俗习惯,又给了彩礼钱,骗取朱某10000元左右。案发后,张某某、林某某的亲属分别退赔朱某6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10月左右,他舅舅陈某甲说给他介绍对象。几天后陈某甲、王某某和赵某某带他和他妈、姐姐朱芳英到威远连界的一个茶馆和女方见了面。跟他相亲的年轻妹子叫彭欣艳,和她一起来的有她后妈、嬢嬢和一个小妹子。他们一共被骗了一万多元钱。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9、10月份中,他和王某某等人介绍龚老师的侄儿相亲的这个过程中,林某某带着小彭到茶馆来,陈某甲、王某某把林某某和小彭介绍给了陈某甲的亲戚。她是小彭的介绍人,林七妹子是小彭的嬢嬢。陈某甲是男方介绍人,王某某是女方介绍人。陈某甲的亲戚一共给了她600元钱。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陈某甲提出帮他的外侄儿朱某和龚某介绍女朋友。他联系了张某某,喊她找两个妹���,张某某就把林某某、小李妹子和小彭妹子找到了。两家是同一天介绍的。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供述了骗朱某和马鞍龚老师是在同一天。朱某和龚老师的儿都是陈某甲去找的,后来到威远连界场一个茶馆见面,有他、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李某、林大姐(林某某)、小彭、朱某、朱某的母亲、龚老师的爱人和儿子。李某和小彭就是准备介绍给朱某和龚老师的儿子的两个妹子。王某某介绍林大姐是小彭的嬢嬢,张嬢嬢和林大姐是李某的嬢嬢,李某其实就是后来他们介绍给饶某甲那个刘茂。这次他一共得了600元钱。。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年的一天,王某某和赵某某两人到他家说他有个姑娘想说个对象,问他有没有合适的人,他想到外侄儿朱某还是单身,就答应了。过了一个多月他才知道是遭骗了,朱某一共给了10000多的彩��钱给小彭妹子,还给了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介绍费。6、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介绍他们儿子朱某相亲,被骗一万多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二、2013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带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威远县连界镇一茶楼与龚某相亲,刘某某化名“李某”,林某某、张某某冒充“李某”的孃嬢,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龚某某10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林某某的亲属各退赔龚某某5000、2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陈述了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介绍他儿子龚某相亲被骗了1万余元。2、被��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找她说陈某甲那边就是龚老师的侄儿要说个婆娘。后来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她、刘某某、唐老头在威远连界一个茶馆和龚老师的侄儿等人见面。刘某某化名李某,唐老头装刘某某的爸爸,她装刘某某的嬢嬢,林七妹子(林某某)也装成刘某某的嬢嬢、陈某甲作为男方介绍人,王某某作为女方介绍人。对方就给了她、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唐老头、林七妹子每人200元。中午他们在附近的饭馆吃饭后,叫了两个面包车去龚老师的侄儿家。她得了400元,林七妹子得了1000元,刘某某得到2400,唐老头得了2400元。他们改名和冒充是为了让对方相信,骗到对方钱后对方也找不到人。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0月份左右,他和赵某某、陈某甲去马鞍红旗水库龚老师家说要给龚某介绍女朋友,��老师答应了,给了他和赵某某、陈某甲每人100元跑路费。陈某甲又说给他侄儿朱某,也介绍一个。他当着陈某甲的面打电话给张大姐(张某某)说这里有两个男的,叫张大姐介绍两个合适的女的,张大姐答应了。第二天在连界见面后,龚某总共被骗了1万多元。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述他们介绍龚某相亲与朱某是同一天。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龚某某找他帮龚某某的儿子龚某介绍对象,他给王某某说了这个事。第二天朱某和龚某一起到威远连界相亲的。龚某家一共给了1万多元的打发钱给对方,他和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各得了400元介绍费。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介绍他在威远连界相亲时,还介绍了另外一个从资中来的男子与一个叫小李的年轻妹子相亲。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三、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带领“张林”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附近与易某某相亲。几天后,王某某、陈某甲、“张林”以结婚为由再次与易某某见面,共骗取易某某1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陈述了去年农历8月20多,陈某甲到他家说王某某、赵某某可以帮他找个老婆,他同意了。10月4号他和陈某甲一起到资中,与王某某、赵某某带来的一个自称是张林的妇人见了面。他一共被骗了1000多元。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0月的一天,陈某甲带他和赵某某到老易家,赵某某提出给老易说个婆娘,老易同意了,之后他联系张林。过了几天陈某甲带着老易,他和赵��某带着张林和张林的三个孙女在城南车站见了面,老易共拿了1000块钱出来,说结婚的钱和媒人的介绍费都在这里面了,他得到170元。3、证人陈某甲的证实,证实易某某是70多岁的老单身汉。2013年下半年,他和赵某某、王某某给易某某介绍对象,易某某总共被骗了1000多元钱。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四、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带领“黄梅”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在威远县连界镇与杨某相亲。尔后,至杨某的家中,以给女方见面礼和打发礼钱为由骗取杨某10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的亲属退赔杨某2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11月5日,陈某甲带着他和他母亲梁国英去威远连界相亲。陈某甲介绍了他的相亲对象叫黄梅,24岁。一个叫唐运建的是女方的父亲,还有女方的母亲。女方介绍人叫王某某,一个叫张利萍,还有一个两三岁的娃儿是黄梅的侄儿。后来又包车到了他家,他前后被骗了10000余元。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1月,陈某甲找他说有个叫杨某的男的要找婆娘,喊他帮忙找个女的。他打电话给张大姐帮忙找人。过了两天,陈某甲带着杨某和他、张大姐、黄梅、黄梅的父母、侄儿在威远连界见面,他收了400元介绍费。杨某大概被骗10000多元。3、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述了他和王某某商量搞业务,王某某喊他负责去找男方说对象,王某某负责找女方来假装相亲,骗男方那边的见面礼。2013午下半年,他找王某某帮忙找个女的来跟杨某相亲。过了两天,他和王某某带到杨某、杨某的母亲一起到威远连界操场坝去和张某某带来的一个年轻妹子等人见面,杨某当时就给了王某某、那个妹子和她父母每人200元见面礼。第二天他跟着王某某、杨某他们一起去了连界,他亲眼看见杨某把8000元钱交给了那个年轻妹子的父母。那个年轻妹子的父母都是王某某和张某某找到人来装的。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转账凭证。五、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甲带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威远县城与蔡某甲相亲,骗取蔡某甲800余元。案发后,林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蔡某甲2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蔡某甲陈述,陈述了去年l1月16日,陈某甲找他说相亲的事。第二天他和陈某甲、蔡某乙、女方的介绍人王某某四人坐车到威远,在威远县人���医院附近一茶馆和女方林大姐等人见面,他给王某某、陈某甲、林大姐的兄弟和林大姐各200元。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述了2013年11月,陈某甲给他说要帮一个50多岁的男人找个婆娘,他打电话给林某某说了这事,林某某答应了。后来他和陈某甲、蔡某甲和蔡某甲的哥哥一起到威远见到了林某某和另一个男的,林某某自称林大姐,还介绍说另一个男的是她兄弟。蔡某甲一共被骗了1000多元,他得到200元。3、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下年,他想给蔡某甲介绍对象,骗他点钱。他给王某某打电话,喊他帮忙找一个年龄合适的女人跟蔡某甲相亲,王某某答应了。之后他和王某某带蔡某甲到威远与林大姐见面,蔡某甲被骗了8、900元钱。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六、201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与刘某某在威远县连界镇与饶某甲相亲,后到饶某甲位于资中县狮子镇芳草堰村6组67号的家中,刘某某化名刘茂,张某某化名张萍,假扮刘茂母亲,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饶某甲15000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赔饶某甲34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饶某甲的陈述,陈述了2013年11月6日,赵某某到他家说给他介绍女朋友。第二天他爸爸饶某丙跟赵某某一起到威远连界镇去看女方,中午在连界吃了饭,给了女方1200元见面礼。女方母亲打电话包了一辆面包车将女方母女、他父亲、赵某某,王某某送到他家来。女方自称刘茂,23岁,母亲叫张萍。赵某某、张萍提出给见面礼,他们凑够15600元由张萍和刘茂清点完毕后,把钱装进了刘茂手提包。2013年11月20日下午,刘茂第二次来他家,他给了她100元钱。12月11日刘茂和他第三次见面,他给她买了件480元的衣服。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1月,王某某、赵某某给她和刘某某说狮子镇有个姓饶的男娃子20多岁,可以介绍给刘某某,喊她扮演刘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当女方介绍人,赵某某当男方介绍人。第二天上午,她和王某某、刘某某在威远县连界广场旁的一个茶馆商量了该怎么办。过后赵某某带着饶某甲的父亲来了,聊天时刘某某自称刘茂,在成都一家酒店当服务员,说她叫张萍,是刘茂的妈妈。中午她们吃饭时,赵某某和王某某提出给见面礼,饶某甲的父亲就给了刘某某600元,给她400元。之后她叫了一个面包车,把他们五个人拉到饶某甲家。赵某某、王某某和她提出如果双方没有意见,男方就打发礼钱。饶某甲那方就把11200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数了一下喊她数,她把钱给了刘某某。后来饶某甲家给了赵某某和王某某每人500元。她们坐车回威远的路上刘某某分给她1200元。过了段时间,饶某甲和刘某某到她威远连界租的房子去过一次,饶某甲还出钱给刘某某买了件衣服。刘茂一共得到10600元、她得到1600元、王某某、赵某某各得到500元。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1月赵某某给饶某甲介绍对象,他说可以把刘某某介绍给他。他给张大姐打电话说了这事,她答应了通知刘某某。之后饶某甲与刘某某见面的情况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供述他伙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诈骗饶某甲的经过与张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5、证人童佐良的证言,证实了张某某给他说她想搞婚姻诈骗,让他在威远连界镇租个房子,过几天有人要来。去年十二月初,刘某某带了一个男的到他们租住屋来,刘某某喊张某某妈妈,刘某某喊他叔叔。第二天那个男的就走了。6、证人饶某丙、卿烈容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I1月,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以给饶某甲介绍对象的方式骗取现金18580元。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七、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充当女方介绍人,带领“小王”等人,陈某甲充当男方介绍人,与金某乙相亲,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金某乙1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的亲属退赔金某乙5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11月左右,陈某甲给小金介绍对象。他联系了张大姐负责找年轻妹子。过了几天,陈某甲带着小金、小金的父母亲和他见面,他们五个人一起到威远县连界镇广场与张大姐、张大姐找到的王妹子、王妹子所谓的舅舅见面,小金给了王妹子400元见面礼,给了张大姐、王妹子所谓的舅舅、他、陈某甲各200元。他还喊小金的父亲给了100元车费。2、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3年下年,他提出帮陈某丙的儿子小金介绍对象,陈某丙答应了。他喊王某某去找个年轻妹子。过了几天,他带着小金、小金父母跟王某某见面。然后一起到威远连界镇广场和女方见面。张嬢嬢给小金一家人说与她一起那个中年男人是女方的舅舅。小金这方给了那个年轻妹子400元见面礼,给了张嬢嬢和妹子的舅舅、他、王某某各200元。小金一共被骗1000多元。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王某某等人以给他儿子金某乙介绍对象的方式骗取1000多元。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八、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与饶某乙相亲,张某某化名刘萍,刘某某冒充张某某的表妹,杨某甲(另案处理)充当男方介绍人,骗取饶某乙6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的亲属退赔饶某乙47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饶某乙的陈述,陈述了杨某甲提出帮他介绍个女朋友。2014年2月19日,杨某甲带他和他妈妈到资中城南车站与女方见面。对方来了两个女人和一个男人,杨某甲介绍年龄稍大的叫刘萍,另一个年轻的自称是刘萍表妹,刘萍介绍她是物流公司做销售的,那个男人是她的司机。刘萍提出给见面礼,他妈妈立即给了刘萍400元,杨某甲200元,刘萍表妹200元。然后他们一起到他家。第二天上午他到资中城南车站接刘萍到他家,下午他们��铁佛刘萍奶奶家,刘萍还把她妈妈的身份证拿给他看,上面名字是张某某。他一共被骗了6000余元。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资中杨老头打电话给她,说有个20多岁的姓饶的小伙子需要介绍对象,喊她去见面。2月19日早上,杨老头带着小饶和小饶的妈妈在资中县城南车站等她,她和钟师傅、刘某某一起去的。见面的经过与被害人饶某乙的陈述一致。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某化名刘萍与饶某乙相亲的经过与饶某乙的陈述一致。4、饶某乙提供的与张某某短信、QQ聊天记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查明,2014年3月17日,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在资中县重龙镇西街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本院审理中,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赵某某退出其违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09年杨某乙劝她参与他们骗钱。后来杨某乙把她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给她打电话喊她参加诈骗,她同意了,然后就认识了赵某某和陈某甲。2013年5、6月份,王某某和陈某甲问她有年轻姑娘没有,她联系上了一个姓唐的人,他说他那里有很多女娃儿,那人把刘某某带来了。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他老辈子杨某甲一直做那种以介绍女朋友为由来骗男方介绍费、见面礼业务的。2012年,杨某甲喊他接班做这种业务,并告诉他威远连界张大姐手里有很多妹子,专门放鸽子的。他通过杨某乙和张大姐联系上。他们在连界场客车站见面,商量好了以后由他负责找男方,张大姐负责找女的给��些男的相亲,男方打发他多少就是多少,打发给女方的见面礼他没有份。之后他把赵某某和陈某甲喊到一起来做这个业务。张大姐带那些妹子来的目的是为了骗钱,都是在骗到钱后就想办法不跟男方联系了,或者找各种借口直接把男方吓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供述了王某某说威远连界场一个叫林大姐的手里有些妹子可以带去骗钱,喊他去找那种想接婆娘的男的,他们去当男方的介绍人,从中骗介绍费等好处。他喊了陈某甲去找男的,4、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述了他们的目的是找钱,不是真心实意帮受害人介绍女朋友。他第一次参与骗钱是2013年10月份他们帮杨某介绍女朋友那次开始的。那次他负责介绍男方,王某某介绍女方,张大姐冒充黄梅的嬢嬢,他们把黄梅介绍给杨某耍朋友。之前张大姐还冒过小彭妹子和小李妹子的嬢嬢。林大姐参与了帮朱某和龚某介绍女朋友。林大姐冒充小彭的姑姑,同时还冒充小李妹子的嬢嬢。5、到案说明,证实五名被告人被抓获、王某某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犯罪。8、收条、谅解书、收据,证实张某某、林某某赔偿谅解情况以及张某某、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连界派出所为协助资中公安局民警抓获张某某,以再次调解纠纷为由通知张某某到派出所,张某某到连界派出所后即被办案民警抓获,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张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被告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王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林某某、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林某某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由本院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万 敏审 判 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淑丹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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