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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国荣与陆瑶、陆益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荣,陆瑶,陆益军,井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吴国荣。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陆瑶。被告陆益军。被告井道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陆瑶、陆益军、井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瑶、陆益军、井道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审 判 长 沈 坚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