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国荣与陆瑶、陆益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荣,陆瑶,陆益军,井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吴国荣。委托代理人夏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燕。被告陆瑶。被告陆益军。被告井道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荣诉被告陆瑶、陆益军、井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瑶、陆益军、井道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国荣负担。审 判 长 沈 坚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