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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瑞与苏会强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苏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51号2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苏会强,(身份证号码:4505251965********)。本院在执行王瑞与苏会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瑞已收到被执行人苏会强交付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人民币179683.51元。至此,苏会强全部履行了(2012)北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韦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