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永志与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志,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马永志,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文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韩义山,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俊明,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马永红,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志诉被告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钦锐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