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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永志与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志,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马永志,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文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韩义山,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俊明,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马永红,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志诉被告郝文涛、韩义山、李俊明、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钦锐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