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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建明与方春林、温鸳、方东风、陈北清、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明,方春林,温鸳,方东风,陈北清,方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何建明。被告方春林。被告温鸳。被告方东风。被告陈北清。被告方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与被告方春林、温鸳、方东风、陈北清、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