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被告周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农民,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世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