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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被告周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农民,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世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