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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贾桂军与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军,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贾桂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郑光辉,双塔区南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李继明。原告贾桂军诉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曹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从2011年3月到被告公司,做信号放大工作,约定2011年每月工资3900元,2012年和2013年每月工资4500元,年底结清。2012年底就没开资,2013年我借了一些钱,年底也未结清,2014年公司会计结算,共欠53,690元,打了欠条,但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3,69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末,原告贾桂军在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2014年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贾桂军2012年至2013年末工资53,690元。之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欠条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应支付工资。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被告欠原告工资53,690元。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在给被告必要准备时间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省宇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贾桂军欠款53,6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长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