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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谈福喜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2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福喜,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谈福喜,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坡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谈福喜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际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