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廖炳金与康志忠、钟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285号原告廖炳金,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志忠,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钟美珠,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畲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廖炳金与被告康志忠、钟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廖炳金负担。审 判 长  赵高峰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人民陪审员  黄荣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