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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根。委托代理人张丽,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4年12月14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华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深圳市华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路支行,出票日2014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路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糜丽芳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许其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