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荣如、李国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荣如,李国珍,刘艳真,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万荣如,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人:李国珍,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申请人:刘艳真,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申请人: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66621108-2。法定代表人:闫跃章。申请人万荣如、李国珍、刘艳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N×××××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牌号码为皖N×××××的重型厢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如、李国珍、刘艳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N×××××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牌号码为皖N×××××的重型厢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