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孙某徇私舞弊减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津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津市监狱五监区管教股原股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该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津市监狱狱政科科员、罪犯考核组组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该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白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高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世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方举、张庆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谦、伍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裕林,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明文富,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陈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人高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期间,延期审理1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湖南省津市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罪犯刘某找到时任该监区管教股股长的被告人李某某,打听监狱病犯鉴定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帮其了解。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五监区监内谈话室找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办理病犯鉴定一事,并给李某某1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用于办事开支。尔后,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商量,虚构罪犯刘某患肺结核病来通过监狱病犯认定,李某某即请托孙某出面办理,并表示事后感谢。被告人孙某随即又请托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放射科主任高某帮忙,为罪犯刘某下肺结核疾病的诊断,并送给高某2条硬盒蓝芙蓉王香烟表示感谢。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罪犯刘某带至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进行检查,高某在明知罪犯刘某没有肺结核的情况下为其出具刘某患有“双上肺结核”的诊断报告。2012年4月10日,依据该份诊断报告罪犯刘某通过了津市监狱病犯认定。2012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刘某的银行卡上支取了5000元钱送给了被告人孙某。2012年5月10日,李某某又从刘某银行卡中取出8000元,将其中4000元给刘某上账交罚金,另外4000元现金带进监内交刘某使用。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罪犯刘某系虚假病犯身份,并在服刑期间有私藏银行卡、现金等违反监规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仍然在监区评审会上同意呈报罪犯刘某减刑二年。2012年7月12日,刘某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系病犯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9月,津市监狱在查清事实后,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对刘某的减刑裁定。2012年10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没有患肺结核疾病,不符合监狱老病残犯认定标准,原以此为依据对其减刑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对罪犯刘某减刑二年的裁定。2012年11月5日和6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分别主动到常德市白洋堤地区检察院交代了以上事情的经过。指控的证据有:1、物证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1张;2、书证关于李某某、孙某、高某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线索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津市监狱纪委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材料和职责证明,罪犯刘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诊断报告和减刑材料,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执字第2108号、第2901号刑事裁定书,津市监狱罪犯考核细则、罪犯减刑假释相关文件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开户资料和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欧阳某某、王某、陈某某、黄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等人证言;4、同案人高某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的供述和辩解;6、常检技审(2012)8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7、罪犯刘某复检X光胸片。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罪犯刘某不符合减刑条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还隐瞒刘某其他违反监规的事实,违法报请罪犯刘某减刑,导致罪犯刘某被减刑二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违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其理由是1、李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为罪犯刘某造假病历的故意;2、罪犯刘某即便有违反监规的行为,但其有立功表现,依法也可减刑,减刑幅度也可达二年;3、病犯依法不是多减刑的必要条件,李某某的行为只是违纪违规,不违法。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高某作出的诊断证明,不是认定刘某系病犯的依据,也没有作为认定刘某系病犯的依据;2、罪犯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其减刑二年的依据不是病犯,而是实际表现;3、孙某的行为系违纪违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湖南省津市监狱(以下简称津市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罪犯刘某找到时任该监区管教股股长的被告人李某某,打听监狱病犯鉴定情况,李某某答应帮其了解。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在五监区监内谈话室找李某某帮忙办理病犯鉴定一事,并交给李某某1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由刘某乙于2011年八九月份到津市监狱带给刘某),用于其办理病犯鉴定一事的费用开支。尔后,李某某为办理刘某病犯鉴定的事,找到时任津市监狱狱政科罪犯考核组组长的被告人孙某,孙某答应为其帮忙,李某某即请托孙某出面办理,并表示事后感谢。孙某又请托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放射科主任高某帮忙,为罪犯刘某出具肺结核疾病的诊断,并送给高某2条硬盒蓝芙蓉王香烟以示感谢。2012年2月7日,刘某的堂哥刘某乙向上述银行卡内存入9950元。2012年2月21日,李某某将罪犯刘某带至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放射科进行胸部X片检查,高某在明知罪犯刘某没有患肺结核疾病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刘某患有“双上肺结核”的诊断报告。2012年4月10日,依据该诊断报告罪犯刘某通过了津市监狱老病残罪犯的认定。2012年4月4日、7日,李某某从刘某的银行卡上分别取出5000元、1000元,其中5000元送给了孙某,另1000元除为刘某办理病犯鉴定购买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送给欧阳某某外,余款被李某某据为己有。2012年5月10日,李某某又从刘某的银行卡中取出8000元,将其中的4000元给刘某上账交罚金,另外4000元现金带进监内交刘某使用。2012年5月21日,李某某在明知罪犯刘某系虚假病犯身份,并在服刑期间有拉拢腐蚀警察、给警察送钱送物,以钱物换取不正当利益,委托外来人员购买物品,私藏银行卡、现金等违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仍然在监区罪犯减刑评审会上签字同意呈报罪犯刘某减刑二年。2012年7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且系病犯为依据对其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9月25日,津市监狱在查清罪犯刘某没有患肺结核疾病,不符合监狱老病残犯认定标准的事实后,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对罪犯刘某的减刑裁定。2012年10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没有患肺结核疾病,不符合监狱老病残犯认定标准,原以此为依据对其减刑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对罪犯刘某减刑二年的裁定。2012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1000元存入刘某的银行卡中,后被津市监狱纪委收缴。同月4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向津市监狱纪委退缴赃款5000元。2012年11月5日、6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分别主动到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情。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关于李某某、孙某、高某徇私舞弊减刑案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津市监狱纪委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孙某主动向津市监狱纪委交待为罪犯刘某办理减刑一事的经过及到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的情况。(2)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明二被告人均系司法工作人员。(4)津市监狱出具的津监狱发(2011)45号职务任免通知、监狱政治处出具的关于李某某、孙某、高某的任职证明,证明2011年6月9日,李某某被任命为五监区管教股股长;孙某被任命为狱政科罪犯考核组组长。(5)津市监狱五监区出具的管教股股长(狱政干事)岗位职责、狱政科出具的狱政科管理组工作职责及管理组2012年度人员分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五监区管教股股长,负责管教股全面工作,协助副监区长审核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和进档,负责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严管、禁闭等奖惩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上报;被告人孙某作为狱政科管理组考核组组长,分管第五、九监区、总医院片区,负责本片区拟呈报减刑、假释等罪犯的资格审查。(6)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6)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罪犯入监审查登记表,证明2006年2月9日,刘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同年4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7)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第77号令的通知、津市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全程监察管理暂行办法、津市监狱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证明该监狱管理局及津市监狱为规范罪犯减刑、假释及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步骤、内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8)津市监狱罪犯考核细则,证明该细则规定,拉拢腐蚀警察、给警察送钱送物的,扣3-5分;以钱物换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5分;向外来人员索要、收受、交换钱物或者委托外来人员购买、捎带物品的,扣5-10。扣考核分3分以下的为一般违规,扣考核评估分3分以上5分以下的为较严重违规,扣考核评估分5分以上的为严重违规。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但有较严重以上违规,被监狱处以扣考核分3分以上处罚的,当月考核空档,一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材料。(9)湖南省罪犯总医院门诊病人登记簿、放射科照片报告,证明2012年2月21日,罪犯刘某到该医院就诊,高某给刘某出具了“两上肺结核”的诊断报告。(10)津市监狱五监区老病残罪犯认定表、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议记录、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津市监狱罪犯(病犯)减刑(假释)评审会议记录,罪犯刘某监狱考核台账(2010.8-2012.5),津市监狱(2012)津监刑减字2-1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证明2012年4月10日,罪犯刘某因患双肺结核疾病被认定为病犯,该监狱依据罪犯刘某的考核情况且系病犯,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二年。(1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执字第2108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12年7月12日,该院以“罪犯刘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且系病犯”为依据裁定减刑二年。(12)津市监狱医院放射科照片报告,津市市人民医院数字X线(DR)报告单及X光片,证明2012年8月24日、11月21日,刘某先后分别在津市监狱医院、津市市人民医院进行胸部X光检查,结论为心肺正常,未患有肺结核疾病。(13)津市监狱(2012)津监刑减撤字第02号关于提请撤销对罪犯刘某减刑裁定的意见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执字第2901号刑事裁定书,证明罪犯刘某没有患肺结核,属弄假作假,不符合监狱老病残犯认定标准,对刘犯不适用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条件,经津市监狱申请,2012年10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对罪犯刘某减刑二年的裁定。(14)户名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2011年11月18日,刘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开办此卡,并存入现金2万元,2012年2月7日,存入9950及该卡的取款情况。(15)津市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津市监狱在办理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时,都未将老病残情况在建议书中体现,提请的依据是津市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表。办理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时连同老病残罪犯认定表,一并提交法院,法院如采信,在裁定书中体现。(16)津市监狱出具的证明,证明湖南省罪犯总医院、湖南省津市监狱医院系现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曾用名。(17)津市监狱监察室出具的证明,没收、追缴收款凭证,证明2012年9月1日,该室收缴李某某为罪犯刘某保管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户名为刘某甲。同月4日,收到孙某违纪款5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五监区的服刑罪犯。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他在监内谈话室找到监区的管教股长李某某,说他患有乙肝、腰椎间盘突出能否申请办理老弱病残犯的认定,并要李某某帮忙。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在监内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通过老弱病残鉴定需要费用,他答应出四五千元钱,并给李某某1张银行卡,并告知密码,还讲卡上有二三万元钱,要李某某取5000元去打点搞老弱病残鉴定的事。2012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和管教何某带他到监狱罪犯总医院照胸片,诊断是肺结核。2012年3月,监狱组织有关人员在五监区搞老弱病残鉴定后,李某某告诉他通过了病残鉴定,还讲除5000元钱外,还要取1000元钱买几条烟感谢别人,他答应了。2012年5月上旬,他要李某某从卡上再取了8000元,4000元用于交罚金,4000元交给了他。李某某告诉他从银行卡上共取了1.4万元,卡内余额还有1.58万元。2012年7月,他以病残的名义被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后,李某某告诉他有人举报他搞假的肺结核减刑,监狱纪委正在查这件事。几天后,李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蔡某某带他到一家医院重新照片,后他被送到了严管队隔离审查。他给李某某的银行卡是他的堂哥刘某乙在到津市监狱看他时给他的。(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的服刑罪犯,负责照片和洗片。2012年2月21日,他给1名叫刘某的犯人登记后照了片。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甲带来1个犯人,高某要他给这个犯人照胸片,胸片洗出来后交给了高某。(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的服刑罪犯。2012年8月一天,他按照孙某的要求,带监区内患有双上肺结核的罪犯王某到医院照过片。(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七监区罪犯,在罪犯总医院治疗肺结核病。2012年的一天,李某甲带他到照片室照过X光胸片。(5)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内科主任,参与老弱病残犯的鉴定。2012年3月的一天,监狱组织鉴定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到五监区搞老弱病残鉴定时,李某某问他刘某有肺结核,符不符合病残犯的条件,并给他1条蓝硬盒芙蓉王香烟。一二天后,李某某把刘某患双肺结核的诊断单给他,他根据诊断单等资料在刘某的病残鉴定表上填写了相关内容。(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五监区监区长。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向其承认了给五监区罪犯刘某搞假病残鉴定的事。(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五监区分管改造的副监区长。刘某私藏银行卡和在监内使用现金是违规行为,李某某在监区长办公会议上对刘某呈报减刑未提出反对意见。(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狱政科科长。2012年,孙某是狱政科考核组组长,分管片区是五监区、九监区、罪犯总医院。刘某私藏银行卡属违规行为,孙某未向其汇报。(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刘某的哥哥。2011年11月,刘某打电话讲托人减刑需要钱,他便在山东枣庄市市中区农业银行存入2万元办了1张借记卡,后托刘某乙将卡带到津市监狱给了刘某。(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津市监狱五监区的服刑罪犯。2012年五六月份,刘某曾2次给他三四百元钱要其买菜。3、同案人高某的供述,证明他是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放射科主任。2012年春节后,孙某到医院跟他说五监区有一个叫刘某的犯人,想搞肺结核的病残诊断证明,用于减刑,要他帮忙,他同意了。几天后,五监区的干部带刘某到门诊医生那里开了照片申请单后,放射科医务犯李某丙给刘某照X光片,他看了X光片,显示刘某没有肺结核,因他答应过给孙某帮忙,便在刘某的诊断单上写了“双上肺结核”的检查结果。半个月后,孙某送给他2条蓝硬盒芙蓉王香烟,说刘某病残犯鉴定的事搞好了。2012年8月22日,孙某到他办公室说出事了。没多久李某甲带一个叫王某的病犯来照X光片,医务犯李某丙给王某照片后把X光片给他看,片子上显示是双肺结核,他便在诊断单上写上了刘某的名字,后他用这份诊断单和王某的X光片替换了刘某原先的诊断单和X光片,把刘某的诊断单和X光片作废片处理了。他给刘某作出的有肺结核的诊断结论,对刘某的病残犯鉴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没有他的诊断结论,刘某是评不上病残犯的。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任津市监狱五监区管教股长兼狱政干事。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罪犯刘某在监区内谈话室找他咨询搞老弱病残鉴定的事,他答应帮忙问一下。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在监区内谈话室,刘某问他搞老弱病残鉴定的事怎么样了,并给他1张银行卡,说卡上有二三万元钱,搞老弱病残鉴定需要钱就从卡上取,用多少算多少。2012年春节后,他遇到狱政科的孙某,便对孙某讲五监区有一个罪犯叫刘某,有腰椎间盘突出,能不能通过老弱病残鉴定?他有刘某的银行卡,卡上有二三万元钱,需要打点的话,就从卡上取,搞好后会感谢。孙某说不清楚,问医院后跟他给答复。一星期后,孙某跟他说到医院打听了,腰椎间盘突出搞病残鉴定不稳当,搞肺结核病稳当些,并说他已经找了高某,高某答应帮忙跟刘某搞个肺结核病。2012年2月21日,他和何某把刘某带到监狱罪犯总医院,他带刘某到照片室对高某说是五监区的,高某说孙某跟他讲了,没多久,给刘某照片的医务犯把刘某的X光片拿给高某,高某就在刘某的X光诊断单上写了双上肺结核的检查结果,高某对他说刘某没有肺结核,这个事不要对外讲,刘某的片子他不会保存,他是跟孙某帮忙。2012年3月的一天,监狱组织有关人员到五监区搞老弱病残犯鉴定,他遇到欧阳某某,他听孙某讲欧阳某某对刘某的病残犯鉴定的事能帮得上忙,就给了欧阳某某1条硬盒蓝王香烟,要其帮忙。几天后,他对刘某说老弱病残鉴定的事搞得差不多了,需要感谢人,他问刘某愿意出多少钱?刘某说5000元够不够?一个星期后,欧阳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刘某的病残鉴定通过了,他把鉴定通过的事告诉了刘某,还说为此给欧阳某某送了1条烟,还要取1000元钱,感谢别人。2012年4月4日,他从刘某的银行卡上取了5000元,送给了孙某。几天后,他又从刘某的银行卡上取了1000元。2012年5月上旬,他从刘某的银行卡上取了8000元,4000元用于刘某上账交罚金,4000元给了刘某。2012年5月底,津市监狱以病残犯的名义给刘某呈报减刑二年。同年7月,刘某被减刑二年。同年8月的一天,监狱纪委的赵某丙、蔡某某到五监区调取刘某的病残鉴定表,他打电话告诉孙某,纪委在查刘某病残鉴定的事,问孙某刘某当时照的X光片还在不在?孙某答应去找高某。第二天,孙某找高某后跟他讲,刘某的X光片已经没有了,找了一身高、体形和刘某差不多的患有肺结核的犯人重新照了1个片子,放到了刘某的病历资料里。他将纪委调查病残鉴定的事也告诉了刘某。后他向监区、监狱领导交待了给刘某搞假病犯鉴定的事。(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他任津市监狱狱政科考核组组长。2012年春节后,他到五监区巡查时遇到该监区管教股长李某某,李某某讲有一个刘某的关系犯,有腰椎间盘突出,想搞病犯,李某某有刘某1张银行卡,卡上有几万元钱,搞得好的话会感谢他的。他答应帮忙后到罪犯总医院找到高某,跟高某说他有一个关系户叫刘某,是五监区的犯人,想搞个老弱病残,并说五监区的管教股长李某某打的招呼,能不能帮一下忙,高某说要得,并说肺结核搞病残犯鉴定好通过些,他就要高某给刘某搞个肺结核病诊断,高某说等他上班时要李某某把刘某带来搞个检查,拍个X光片,他给高某送了2条蓝硬盒芙蓉王香烟。后李某某告诉他已带刘某到罪犯总医院搞了检查,高某跟刘某开了肺结核诊断单。不久后的一天上午,监狱组织有关人员到五监区搞老弱病残犯鉴定,他当时在五监区巡查,李某某问他欧阳某某是不是医院领导?在刘某搞结核病鉴定的事上能不能做主?他说欧阳某某是结核病住院部的主任。李某某就去找欧阳某某,还给欧阳某某送了1条烟。后来李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刘某的病残犯鉴定通过了。2012年4月,李某某到他的办公室,说刘某的事搞好了,给他送了5000元钱。2012年7月,李某某跟他说刘某裁定减刑二年。同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跟他说有人举报刘某的病残犯鉴定造假的事,纪委要到监区调取刘某的病残鉴定表,问他怎么搞?他和李某某商量后去找高某。第二天,他到罪犯总医院找到高某,和高某商量后,他要李某甲在罪犯总医院喊来1个住院治疗肺结核的病犯照了一个X光片。2012年8月底或9月初,他向监狱纪检部门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上交了李某某给他的5000元钱。5、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审(2012)8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证明经对编号6410、2364、078104X片审查,被检查人刘某未患有肺结核病。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为罪犯刘某造假病历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2月21日,他和何某把刘某带到监狱罪犯总医院照片后,高某在刘某的X光诊断单上写了双肺结核的检查结果,高某对他说刘某没有肺结核,这个事不要对外讲,刘某的片子他不会保存。2012年3月的一天,监狱组织有关人员到五监区搞老弱病残犯鉴定,他听孙某讲欧阳某某在刘某的结核病鉴定的事能帮得上忙,便送给欧阳某某1条硬盒蓝王香烟,要其帮忙。被告人孙某、同案人高某的供述及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亦能证明上述情节,李某某在主观上为罪犯刘某造假病历的故意明显。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罪犯刘某即便有违反监规的行为,但有立功表现,依法也可减刑,减刑幅度可达二年;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罪犯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其减刑二年的依据不是病犯,而是实际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津市监狱(2012)津监刑减撤字第02号关于提请撤销对罪犯刘某减刑裁定的意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执字第2108号、第2901号刑事裁定书,均证明罪犯刘某系病犯,才被裁定准予减刑二年和因非病犯才被裁定撤销减刑二年。故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高某作出的诊断证明,不是认定刘某系病犯的依据,也没有作为认定刘某系病犯的依据。经查,2012年3月20日,津市监狱依据高某于2012年2月21日给罪犯刘某出具的双上肺结核的胸片报告,从而认定罪犯刘某患双上肺继发性肺结核,系病犯。故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罪犯刘某不符合减刑条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还隐瞒罪犯刘某私藏银行卡、现金等违规事实,导致罪犯刘某被减刑二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孙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在罪犯刘某未患肺结核病的情况下,为罪犯刘某伪造虚假的肺结核疾病诊断,并以此疾病诊断通过了津市监狱老病残犯鉴定,津市监狱依据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规定提请为罪犯刘某减刑,导致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刘某系病犯为由裁定减刑二年,其行为符合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孙某的行为是违规违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刘某的减刑裁定,没有造成服刑人员的违法减刑和脱管的后果及不良的社会影响,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犯罪较轻,具有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造成的后果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孙某免除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除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孙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戴世华人民陪审员  朱方举人民陪审员  张庆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