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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亚君、程启财与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君,程启财,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于亚君,住黑龙江省勃利县。申请执行人程启财,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执行人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北三街。法定代表人吕一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于亚君、程启财与被执行人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亚君、程启财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亚君、程启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亚君、程启财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正吉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