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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恢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邱林昌与申请执行四川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昌,四川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邱林昌。被执行人:四川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超,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5)旌执恢字2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林昌申请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林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拾万圆整(小写: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