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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建安与秦欢欢、陈享朝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安,秦欢欢,陈享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周建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郑兰花,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欢欢,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享朝,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安与被告秦欢欢、陈享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享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德化县雷锋镇瑞坂村义民11号,故本案应由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因该协议发生的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该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注明签订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享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享朝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