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侍某与任某乙、任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侍某,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任某甲。原告侍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国胜,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乙。被告任某丙,男,1965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64********,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被告任某丁。被告任某戊。被告任某己。原告任某甲、侍某与被告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国胜,被告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侍某诉称,原告任某甲和侍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大儿子任某乙、二儿子任某丙、三儿子任某丁、大女儿任某戊、小女儿任某己。任某甲现近八十岁,侍某七十七岁,侍某有××、脑血栓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五个子女现只有任某乙一人护理照顾,多次找其他子女,他们对原告不理不睬、不管不问。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5000元;给付医疗费20000元;五被告每星期到原告处帮洗衣服、洗澡、看望、护理等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今后生活费、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乙答辩,自从2014年11月起,我一直都请假照顾母亲至今,母亲生活不能自理,要全天照顾,现在请护理人员一天也要160元,这两个月的护理,其他兄弟姐妹要给我钱。我也有三个子女,生活也困难,确实不能长期在连云港照顾老人。我服侍老人,护理费由被告任某丙、任某丁支付,如果不付我护理费,就每人三个月轮流护理老人。我同意给付老人赡养费。要么我们三兄弟轮流照顾护理老人,要么被告任某丙、任某丁每月给护理费,我护理。姐姐、妹妹她们平时也经常去,就是被告任某丙、任某丁一直没有去过。被告任某丙辩称,我没有对不起老的地方,老的住院、逢年过节我钱都到位了。兄弟姐妹中只有我一个人在外面上班,每月工资2500元,其他都没有经济来源,付不起这个赡养费。我父亲平时没病小医、小病大医、大病重医,对我母亲有病不医,且经常粗暴打骂,甚至将母亲赶出家门。当二老退休时,老大、老三都要接二老回家赡养,父亲不答应。我认为能者多劳,有钱可以多赞助一点,在我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经济上给老人一点,我会经常去探望的。被告任某丁答辩,母亲生病期间,包含父亲都有姐姐、妹妹、嫂子和王乐梅排班轮换照顾,二哥(任某丙)因工作忙、身体不便没到,但钱已到位,嫂子和大侄都来看望给钱和营养品,任某乙照顾病母纯属虚构。现在二老居住之房是我的房子。近期母亲住院,因病情严重,兄同意出院回家静养,在此期间父亲照顾老伴有心烦之态,为此将我们告上南城居委会。我现在还是愿意把父母接回家和我一起住,吃喝都是我的,我不愿意按原告诉状上说的那样做。被告任某戊答辩,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给付父母赡养费、医疗费等,被告实在无能力给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星期到父母处帮助洗衣、洗澡、看望护理等子女应尽义务,被告等身体好后一定会做到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任某己答辩,我和大姐,以后去洗洗闹闹,我结婚后家庭条件不是太好,我家对象现在一月拿2000多元。父母我一直在照顾,我家母亲住了四次院,只有一次没到,但我也炒小菜送去了,因为我腰间盘发了,转身都不能。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甲与侍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七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已经去世,一个女儿一出生即被送人,现还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即本案被告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均已成家。原告任某甲与侍某均有退休,原告任某甲每月领取退休金2300余元,侍某每月领取退休金2000余元,均有医疗保险。庭审中,原告任某甲表示不愿意与子女同住,要求三个儿子轮流去服侍照顾,如果没有时间,则雇人去照顾服侍并给付护理费。被告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不同意这样的赡养方式。另查明,2012年6月18日、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0月27日,原告侍某因××、高血压、脑梗死等疾病三次住院治疗;2010年3月3日,原告任某甲因烧伤住院治疗;四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1051.03元,其中个人支付部分为18737.0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出院记录,被告提供的录像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两原告主张五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5000元,因原告任某甲和侍某每月均有退休金共4300余元,已经超出本地的平均生活费用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提供了其于2010年3月3日至2014年10月27日四次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票据、出院记录等证据,要求五被告给付医疗费20000元,因两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而两原告也未提供因支付上述医药费对外形成债务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原告主张今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于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两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每星期到原告处帮洗衣服、洗洗澡、看望、护理等义务的诉讼请求,均系五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的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范畴。因原告侍某患有××、高血压、脑梗死等疾病,而原告任某甲也系高龄老人,生活上确需他人照料,因此,两原告要求五被告履行生活上照料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两原告的日常需求及五被告的生活、工作情况,本院确定由五被告每人一周依次轮流对两原告履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自2015年2月16日起每人一周依次轮流对原告任某甲、侍某履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二、驳回原告任某甲、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