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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佳乐与尚卫督、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乐,尚卫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杨佳乐,女。法定代理人谢红丽,女,系杨佳乐之母。被执行人尚卫督,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负责人席文红,男,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213707-7。住所地:长武县南大街。申请执行人杨佳乐与被执行人尚卫督、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杨佳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卫督赔偿医疗费1689元,承担诉讼费315元,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2632.50元,合计人民币14636.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均按判决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款项已兑付申请人。同时申请人杨佳乐也按判决退还了被执行人尚卫督人民币6536.27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