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启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第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闵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启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张伟华。 2014年12月2日,上海启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在制订了清算方案后,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于2015年1月11日召集全体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制作了债务清偿方案,并得到全体债权人的确认。现请求本院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启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确认的债务清偿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亦兵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