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x镇xx村*组。王x与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帮助款10000元,被子6床,床单10条,毛毯2条,枕头2对。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款物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