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胡必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胡必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必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陶治鹤,该院职工。申请人胡必华,女。申请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胡必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出��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天门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必华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与此次医疗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千元整);二、申请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胡必华之间的医疗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胡必华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