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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苏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和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苏XX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经营的小卖部内,提供场地给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摆放2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期间参赌累计500多人次,每月从中赚取租金人民币800元以及销售游戏币金额的5%回扣,共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8000多元。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苏XX及参赌人员陈东豪,查获赌具老虎机2台及游戏币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地点及查获赌具的相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苏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苏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苏XX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苏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叶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