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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息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牛某与裴某、山东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裴某,山东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息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牛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委托代理人曹某,曲阜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委托代理人赵某,山东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某公司。原告牛某诉被告裴某、山东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裴某和解并赔偿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