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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廷仲申请执行罗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仲,罗毅辉,施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廷仲,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罗毅辉,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施素清,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杨廷仲与罗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罗毅辉应从2014年8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杨廷仲1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杨廷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2月11日请求将施素清作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罗毅辉与第三人施素清于1999年6月1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罗毅辉于2013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廷仲借款10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杨廷仲出具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罗毅辉于2013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廷仲借款100000元是在被执行人罗毅辉与第三人施素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施素清为本案被执行人。施素清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杨廷仲清偿66000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清人民陪审员  吴勇富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昌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