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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仙增与杨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仙增,杨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仙增,男。被执行人杨华健,男。申请执行人李仙增与被执行人杨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华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华健(曾用名杨华建)名下有周宁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华健(曾用名杨华建)名下的周宁县房产。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舒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