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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楚晓霞、陈炳楠等与侯国强、李秀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晓霞,陈炳楠,陈富贵,冉妮,侯国强,李秀江,荥阳市先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楚晓霞。系死者陈利之妻。原告陈炳楠,男,199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利之子。原告陈富贵,男,193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王村镇留村148号。系死者陈利之父。原告冉妮,女,194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利之母。被告侯国强,成年。被告李秀江,成年。被告荥阳市先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晓霞、陈炳楠、陈富贵、冉妮诉被告侯国强、李秀江、荥阳市先安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晓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国强、李秀江、荥阳市先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三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姚建营名下的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