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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裴海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裴海龙,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桦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王艳波申请执行裴海龙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裴海龙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车 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