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等黎景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黎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许小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肇阳,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黎景雄,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黎景雄支付租金126583元,并承担受理费862.3元,于2014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与黎景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景雄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洋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陈凤富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自